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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天拍賣寄貨與收款服務約定條款


露天拍賣--簡單、好玩、免費、安全

露天拍賣寄貨與收款服務(以下稱「本服務」)是由「露天市集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露天拍賣」)所建置及提供之服務,所有使用本服務的賣家會員(以下稱「賣家」),都應詳細閱讀下列服務約定條款,以下服務約定條款構成賣家與露天拍賣間之合約,賣家點選同意或類似語意之選項、或開始使用本服務時,即視為賣家已閱讀、暸解、並同意以下服務約定條款的所有內容:

 

一、 本服務係露天拍賣接受賣家之委託,代為收取買方經由露天拍賣網站向賣家購買商品或服務時所應支付予賣家之交易款項。本服務所提供之款項代收服務之方式、範圍及限制等,依露天拍賣當時所指定之方式、範圍及限制為準。
二、 賣家欲使用本服務時,除應先成為露天拍賣之會員、並遵守「露天拍賣會員合約」暨露天拍賣網站之相關使用規範、辦法、處理原則、政策及相關服務說明外,並應遵守露天拍賣就超商取貨、貨到付款等不同付款方式所制訂或修改之「露天拍賣寄貨與收款服務交易款項處理辦法及服務規範」之約定(該等交易款項處理辦法及服務規範並視為本服務約定條款之一部分),且應依照露天拍賣當時所定之方式及條件,完成為使用本服務所需完成之所有流程,包括且不限於提供並簽署相關資料及文件、完成匯款帳號確認程序等,並與露天拍賣當時所指定之相關配合廠商簽署相關合約及文件(以下合併簡稱「其他配合廠商合約」)。
三、 賣家使用本服務時,對於買方所購買之商品,賣家應委由露天拍賣所指定之物流業者,將該等商品寄送予買方。
四、 賣家使用本服務時,其所應支付予露天拍賣之服務費用項目及費率,以露天拍賣當時所制定之項目及費率為準。因辦理退款或取消交易時,其所生之轉帳手續費等,仍應由賣家支付予露天拍賣。
五、 賣家同意,對於露天拍賣依本服務所代收之款項,於露天拍賣實際收受相關配合廠商(例如郵政單位、便利商店及代收貨款之物流業者)所交付予露天拍賣之款項後,始有依其他配合廠商合約及本服務約定條款所定之方式、期限及條件撥付予賣家之義務。
六、 對於露天拍賣依本服務所代收之款項,露天拍賣得先行扣除賣家所應支付予露天拍賣之所有服務費用及應付款項、露天拍賣依本服務約定條款或「露天拍賣寄貨與收款服務交易款項處理辦法及服務規範」之約定所扣留或暫停支付之所有款項後,再將其餘額依其他配合廠商合約及本服務約定條款所定之方式、期限及條件撥付予賣家;如該等餘額因任何原因而不足以支付賣家所應支付予露天拍賣之所有服務費用及應付款項、露天拍賣依本服務約定條款或「露天拍賣寄貨與收款服務交易款項處理辦法及服務規範」之約定所得扣留或暫停支付之所有款項,就其不足之部分,露天拍賣得要求賣家立即支付予露天拍賣。賣家所留存於露天拍賣之銀行帳戶等相關資訊有變更時,賣家應立即以書面通知露天拍賣,露天拍賣保留是否同意賣家變更相關資料之權利。
七、 對於露天拍賣依本服務所代收之款項,若買家係以超商取貨付款或貨到付款方式付款者,如該等代收款項已依「露天拍賣寄貨與收款服務交易款項處理辦法及服務規範」之相關約定而進入對帳流程,自賣家依露天拍賣當時所制訂之相關規定(包括且不限於「露天拍賣寄貨與收款服務交易款項處理辦法及服務規範」)與露天拍賣完成對帳後,賣家得依露天拍賣當時所設定之方式、期限及條件,向露天拍賣提出撥付款項之申請,並由露天拍賣於賣家申請日之翌日起算三個工作日內匯入賣家於匯款帳號確認書中所指定之銀行帳戶,但應扣除賣家所應付之所有費用及款項、以及匯款手續費;賣家並同意,露天拍賣得於預定生效日起算五日以前,以網站公告之方式,修正前述有關對帳之相關規定。賣家同意,所有應付款項僅得撥付予賣家,賣家不得轉讓、設定負擔或要求撥付予任何第三人,且賣家所指定之銀行帳戶,其帳戶名稱應與賣家所留存於露天拍賣之姓名(個人賣家)或名稱(公司或法人賣家)完全相符。
八、 賣家同意:
  1. 買方使用本服務與賣家進行交易時,其交易關係存在於賣家與買方之間,如依相關法令規定應開立發票或銷售憑證予買方者,賣家並應依法令規定開立及交付;賣家應以交易當事人之地位,依照民法、消費者保護法及相關法令之規定,對買方負對待給付等履行之義務,並負擔因不履行所生之責任。
  2. 買方使用本服務與賣家進行交易時,賣家應以對待一般消費者之相同標準,公平對待買方,不得附加額外之限制或取消應有之優惠,且不得以任何名目或方式,對買方轉嫁或收取任何額外之費用或補償,包括且不限於賣家所應支付予露天拍賣之任何服務費用。
  3. 賣家負有適當描述及說明其所銷售或提供之商品或服務之相關內容及交易條件之義務,依消費者保護法之規定,賣家對買方所負之義務,應不低於廣告之內容,且買方依消費者保護法之規定,於猶豫期間內解除契約者,賣家不得拒絕,賣家並應於網頁上說明其退換貨之辦法。
  4. 露天拍賣向賣家查詢其業務內容、所銷售之商品或服務之內容、交易條件、及交易履行狀況時,賣家負有即時詳細說明之義務,並負有提出相關文件或資料以證明其營業、業務、及其商品或服務之銷售均符合相關法令規定之義務。
  5. 賣家應保留交易紀錄、銷售憑證及出貨單據等相關憑證原本及原始紀錄至少二年,露天拍賣得隨時向賣家查詢出貨情形、並要求賣家提供相關交易紀錄、銷售憑證及出貨單據或原始紀錄,賣家應於一個工作日內回覆及提供。
  6. 關於賣家與買方間之所有消費爭議及交易糾紛,包括且不限於商品瑕疵、錯誤、短少、保固及售後服務、退貨或換貨、以及不實廣告之爭議等,應由賣家自行與買方磋商及解決其爭議,並由賣家依民法、消費者保護法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自行對買方負其責任。
九、 賣家於露天拍賣之會員資格遭停權或終止時,對於該賣家,本服務即自動隨之暫停或終止。
十、 賣家有下列情形之一時,露天拍賣得暫停或拒絕撥付所涉及之交易款項,如露天拍賣已支付予賣家,露天拍賣得直接自應付賣家之所有款項中扣除、或要求賣家立即返還,如因此而致露天拍賣受有損害或支出費用,並應由賣家負賠償或償還之責任:
  1. 賣家與買方間之消費爭議或交易糾紛未能及時妥善解決者;
  2. 賣家違反本服務約定條款、或其他配合廠商合約之約定者;
  3. 賣家之營業、業務、或其所銷售或提供之商品或服務,涉及違反法令或侵害第三人智慧財產權或其他權益者;
  4. 依其他配合廠商合約之約定,露天拍賣或該等合約其他合約當事人得對賣家主張暫停支付或扣留、或要求賣家返還之款項。
十一、 賣家或其負責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露天拍賣得不經預先通知,逕行對賣家暫停或終止本服務之全部或一部,並得暫停賣家之請款或付款:
  1. 賣家違反本服務約定條款、或其他配合廠商合約之約定者;
  2. 賣家遭司法機關、金融機構等單位通報為質疑商店者;
  3. 賣家或其負責人有足以影響其財務能力或債信之情事發生、或有難以繼續履行其債務之虞、或停止其營業或業務之全部或一部、解散、清算、遭法院查封或受破產之宣告者;
  4. 賣家或其負責人有其他違反法令或侵害第三人智慧財產權或其他權益之情形者。
十二、 基於法令規定或營運上之考量,露天拍賣得不經預先通知、逕行暫停或終止本服務之全部或一部。
十三、 賣家同意,露天拍賣得隨時增刪或修改本服務約定條款,包括且不限於本服務之相關服務費用項目及費率等,但應於預定生效日起算五個工作日前,經由露天拍賣網站或其後台系統通知賣家或公告,賣家如不同意該等增刪或修改,得於預定生效日前通知露天終止使用本服務,如賣家未於期限前為終止之通知,即視為賣家已同意該等增刪或修改。
十四、 本服務約定條款之準據法為中華民國法令,當事人間因本服務約定條款所生之爭議,如因此而涉訟,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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