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
本處理辦法同時適用於使用本服務之賣家及買家。賣家及買家欲使用本服務時,除本處理辦法外,並應遵守「露天拍賣會員合約」及露天拍賣網站相關服務之使用規範、辦法、處理原則、政策及服務說明等,包括且不限於結標及棄標之相關規範。 |
| 二、 |
露天拍賣寄貨與付款服務(以下簡稱本服務)係露天拍賣針對經由露天拍賣網站所進行之交易,為接受買家委託代為向賣家支付款項、並接受賣家委託代為收取買家所支付之款項,所推出之服務。 |
| 三、 |
本服務僅為商品受託寄送及代收、代付交易款項之服務,各該商品或服務之買賣或交易關係仍存在於賣家與買家之間;買家與賣家間之所有消費爭議及交易糾紛,包括且不限於商品瑕疵、錯誤、短少、保固及售後服務、退貨或換貨、以及不實廣告之爭議等,應由賣家自行與買方磋商及解決其爭議,並由賣家依民法、消費者保護法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自行對買家負其責任。 |
| 四、 |
本服務所提供之商品受託寄送及款項代收代付服務之方式及範圍,依露天拍賣當時所指定之方式及範圍為準;露天拍賣並得隨時增刪或修改本服務所提供之商品受託寄送及款項代收代付服務之方式及範圍。 |
| 五、 |
買家與賣家在露天拍賣網站成立交易、並使用本服務支付交易款項時,關於交易款項之收付及爭議款項之處理等事宜,買賣雙方均同意露天拍賣依下列原則辦理:
- 買家與賣家在露天拍賣網站成立交易後,如買家使用本服務支付交易款項、並選擇貨到付款或超商取貨之付款方式,露天拍賣網站將經由電腦系統自動通知賣家出貨,並於確認收款無誤後,依照露天與賣家所約定之方式、期限及條件,於結算後撥付款項予賣家
- 買家所支付之款項,應為該筆交易所應支付予賣家之款項之全額,如有不符,視為買家未完成付款,露天拍賣並得依買家之原付款方式,將款項退還給款項代收業者,買家應自行向款項代收業者要求返還,概與露天拍賣無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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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
露天拍賣保留隨時修改本處理辦法之權利;修改後之內容,除另有說明者外,自公告時起生效。 |